2005年9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合同无效
  案情经过
    2002年11月13日,金色梦幻公司要筹拍一部电视剧,着急用钱,便找到怡能科技公司。怡能科技公司与金色梦幻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给金色梦幻公司130万元,期限10个月。
    金色梦幻公司将电视剧《有情鸳鸯无情剑》拍摄完毕,除还给怡能科技公司14万元外,余款至今未还。怡能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金色梦幻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判决
    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金色梦幻公司偿还原告怡能科技公司借款本金116万元。
    
    法官分析
    法院认为,怡能科技公司与金色梦幻公司均非金融机构,其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双方应将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相互返还给对方,金色梦幻公司应将所欠借款116万元返还怡能科技公司。
    
    法条支持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